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对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技术人员强化实践能力评价,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业务培训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考核要符合《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年度绩效考核的方式,对管理单位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做好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效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科研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二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后,不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绩效考核结果较差,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厅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