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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12-03 | 3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负责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促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全国开放共享,充分利用国家平台资源服务全省创新创业活动;

(三)配合做好全省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资源调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制度,加强开放共享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

(二)负责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统筹和集中集约化管理,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配合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应与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及省内各级、各管理单位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在更大范围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保障开放共享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在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录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报送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对于不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遵循行业规定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本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足额上缴同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可作为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经费来源,内部分配时可向机组团队倾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半年向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报送一次,报送方式和流程参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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