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评价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提出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支持政策。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二)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关信息;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财政厅协同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二)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统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给予后补助奖励;
(三)协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 教育厅负责推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工作;
(二)依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一条 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部门或本区域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四川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方案,鼓励直属研究机构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二)监督指导本部门或本区域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受科技厅委托,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促进社会用户与管理单位、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技术人员的互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