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平竞争意识,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供广大经营者参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22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防控商业秘密合规风险,助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保护合规风险,是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因商业秘密保护不合规行为,引发权利人商业秘密被侵犯,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权责清晰、专业有效、动态管理以及可溯源原则,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自身合规管理
第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经营规模,设置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部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表人负总责,并吸纳法务、经营、财务、人事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统一承担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防范相关风险。
第六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并向全体员工公开和明示保密制度要求。保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流程;
(二)经营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如:涉密商业信息管理、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等;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七条 按照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及发展需求,明确符合要求的涉密信息,确定保护范围及密级。
第八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的入职、履职及离职进行管理。对入职人员进行背景审查,防范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对履职人员定期开展保密自查,结合岗位变动做好涉密材料工作交接及接触权限调整;对离职人员告知其负有的保密义务,以及其他约定或者法定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