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延伸阅读

关于发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指引》的通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1-29 | 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其他可以防范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相关举措。

第十九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开展自查:

(一)违反权利人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商务合作、商务洽谈、商务咨询等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二)在人才推荐、代理招聘、承接服务外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中,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在经营活动中,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实施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复杂或者专业性强且存在重大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咨询外部法律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时,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二十二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对接触人员进行信息备案并开展泄密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工作流程和防范环节,动态完善管理制度中的缺漏和不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仅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参考使用。


最新申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平台是集政策查询、政策推送、政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认定、政策申报、财税审计、上市辅导、上市审计、融资贷款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贯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小巨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创新中小企业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业项目申报,发改项目申报,农业项目申报、资本验证、报表审计、项目验收审计、项目申报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费预算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清算审计、所得税汇算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绩效评价、上市辅导、IPO财务核算和合规问题诊断、IPO业财一体化规范、新三板年报、创业板年报、IPO年报、融资贷款、融资平台评级、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欢迎咨询,平台咨询热线:183-5170-5453,邮箱: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