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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1-26 | 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办函〔2024〕10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规范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以下简称“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土壤资源。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要加强对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确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的工作主体。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

二、实施范围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非农建设依法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的;

3.临时占用耕地的;

4.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参照执行。

(二)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

2.耕地坡度大于25度的;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

4.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

5.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

6.其他不适合剥离再利用的。

三、实施步骤

(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12月底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等成果,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存储区域和再利用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与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进行统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次年1月底前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涉及年度工作计划变更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重新备案。

(二)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实施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评价、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和耕地质量、资金保障情况等。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内容纳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必要章节进行编制,不再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每年12月底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并报自然资源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涉及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要在建设用地报批请示文件中说明《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和实施工作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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