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发〔2023〕10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临床重点专科管理,高效有序推动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四川省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相关链接:《四川省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委直 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临床重点专科管理,高效有序推动我省临 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四川省临 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10 月 13 日
四川省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 全省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重点专科项目,是指由省卫生健康 委统筹规划,分级分层设置建设的临床重点专科,包括国家、省、 市和县级四个层级。
第三条 临床重点专科项目按照 “统一部署、合理布局、分 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 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 支持、定期考评” 的机制。
第四条 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专项补助资 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 财政投入。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开 展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建设规 划,拟定建设目标;组织和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遴选推 荐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立项与实施;指导市(州)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开展各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申报和建设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