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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4-11-25 | 5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项目资金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   极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 30 日下达到下级   财政或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按照立项当年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和执行管理,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并   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项目资金的预定用途、设备购置预算总   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并按同级   财政预算调剂管理规定执行。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产生的   调剂,由项目单位按同级财政预算调剂管理规定报批。项目单位   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市、县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资金管理由市(州)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根据地方财政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进度管理。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加强 客观量化评估,及时监测相关指标的变化,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 况,加强绩效考核评估。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 区内项目单位(委直属医院除外)的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进行 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对审核不合格 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匹配、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 期目标不符合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国家委在川和委直属医院 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十四条 成果管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形成的研究成 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形成的研究成 果,包括论文、论著、规范指南、专利等,均可作为评估及验收 的确认依据。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 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市、县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形 成的研究成果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第四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验收考核,按照项目单位 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初评、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 关要求组织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省卫生健康委评估合格项目 进行复核认定的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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