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通过国家级、四川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合格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批建立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副基准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推动质量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对首次获得计量授权证书、认证机构批准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获批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开展高端认证认可。
(一)对首次通过相关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含ISO9000族、ISO22000、ISO20000)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项管理体系认证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天府名品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品和服务获得零碳、生态、碳中和等高端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欧美等先进地区和国家的先进国际认证的组织,经认定后给予每项认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强化高水平标准化引领作用。
(一)对新获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8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承担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和在区内设立具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单位,按照《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主导或参与国际、“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主导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制定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的,按项目分别按照《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标准化激励办法》予以奖励;
(四)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之后的,分别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每个申请单位每个标准文本8万、4万、1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参与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之后的,分别按照参与制定资助奖励金额的30%给予资助奖励。同一单位奖励项目不超过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