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结合高新区实际,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修订了《成都高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该项工作非常紧急,按照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馈给我局,提出意见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9日。
联系人:贾老师
邮箱:271384012@qq.com
电话:028-82829289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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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3〕5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以及《成都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成民规〔2024〕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本区域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支出性等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法解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服务人口(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五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近12个月内其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低保边缘有关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