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困难家庭。
(二)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不超过5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社区快速救助),可由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2小时内直接发放。
发放实物救助的,可以1周(7天)为救助周期,按80元/天的标准,在签约的超市或旅舍提供食物、临时住宿等,实物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周(7天)。
(三)家庭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年度上限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最高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
第十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支出性等困难,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街道经办机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成都救助通”、“天府市民云”等)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其他主体代为提出申请。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十二条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家庭成员户口本或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
(三)家庭收入、财产等证明材料;
(三)家庭必需支出增加或遭遇急难情况等困难相关材料;
(四)为进一步了解核实家庭状况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依申请受理。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通过现场或互联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急难型救助,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已经签署家庭(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的,可以先行受理、容缺办理。
第十四条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社区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