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开展审核确认。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可以简化一般程序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初审公示等。
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当地低保、低保边缘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已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或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建档困难职工的,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其他申请家庭按承诺授权,参照办理低保、认定低保边缘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口的,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家庭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结合“一事一议”协调机制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至少由2名人员参加,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住所等了解其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入户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实施。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急难发生地)或单位,通过走访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群众、物业管理公司等,了解申请人家庭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该项视情况而定,不作为必需流程。
(四)其他调查方式。包括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民主评议或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初审公示。社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事由和初审意见等,公示期不得低于5天。涉及未成年人的,无需公示其身份信息。
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公示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至街道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审核确认。
1、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确认。
2、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经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