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结合高新区实际,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修订了《成都高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该项工作非常紧急,按照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馈给我局,提出意见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9日。
联系人:贾老师
邮箱:271384012@qq.com
电话:028-82829289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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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3〕5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以及《成都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成民规〔2024〕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本区域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支出性等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法解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服务人口(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五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近12个月内其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低保边缘有关规定。在申请前6—12个月内,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50%,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其他原因(吃、穿、住、行、医、养、葬等)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第六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程中所述“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本工作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相应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且合影,一并纳入临时救助档案。通过紧急程序审批的临时救助,救助金可由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的经办人员先行垫付,之后将救助金拨付给为其垫付救助金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的经办人员。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二)发放实物。街道经办机构可与有资质的超市、旅舍等签订合作协议,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以“跟进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提供临时住所。发放实物参照通过紧急程序审批的临时救助程序实施。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以直接认定,不再重复提供资料;对需要申请低保、特困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九条 各街道可以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采取“跟进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按每天、每周等救助周期,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实物价值需和临时救助金等额。
(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实施救助。
1、因病支出型困难救助。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患慢性病等原因,导致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刚性支出较大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经其他各项救助、援助措施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实施临时救助。原则上将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帮扶等扣除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范围金额,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累计自付费用5000-10000元的(不含10000元),给予40%救助;累计自付费用10000-30000元的(不含30000元),给予50%救助;累计自付费用30000元以上的,给予60%救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的医疗自付费用按照90%的比例进行救助。
2、教育支出型困难救助。家庭成员就读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校,原则上按照月低保标准的2—1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3、其他合理支出型困难救助。因家庭遭遇其他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形,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经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调查认定材料,原则上按照人均月低保标准2-5倍一次性给予救助;情况极其特殊,个人或者家庭确实无法承担的,经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落实“一事一议”议程后实施救助。
救助后仍未纾困的,帮助申请低保或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
出困难家庭。
(二)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不超过5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社区快速救助),可由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2小时内直接发放。
发放实物救助的,可以1周(7天)为救助周期,按80元/天的标准,在签约的超市或旅舍提供食物、临时住宿等,实物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周(7天)。
(三)家庭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年度上限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最高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
第十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支出性等困难,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街道经办机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成都救助通”、“天府市民云”等)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其他主体代为提出申请。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十二条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家庭成员户口本或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
(三)家庭收入、财产等证明材料;
(三)家庭必需支出增加或遭遇急难情况等困难相关材料;
(四)为进一步了解核实家庭状况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依申请受理。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通过现场或互联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急难型救助,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已经签署家庭(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的,可以先行受理、容缺办理。
第十四条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社区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开展审核确认。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可以简化一般程序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初审公示等。
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当地低保、低保边缘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已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或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建档困难职工的,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其他申请家庭按承诺授权,参照办理低保、认定低保边缘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口的,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家庭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结合“一事一议”协调机制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至少由2名人员参加,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住所等了解其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入户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实施。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急难发生地)或单位,通过走访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群众、物业管理公司等,了解申请人家庭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该项视情况而定,不作为必需流程。
(四)其他调查方式。包括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民主评议或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初审公示。社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事由和初审意见等,公示期不得低于5天。涉及未成年人的,无需公示其身份信息。
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公示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至街道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审核确认。
1、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确认。
2、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经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并明确救助方式和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审核确认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区级民政部门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临时救助申请办理进行实地和线上抽查。街道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应当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户籍地、居住地和急难发生地的街道、社区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程序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紧急程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因复核需要,或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因申请人在救治过程中去世或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不能补齐相关手续,街道已实施先行救助的,可在履行救助职责后,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第二十条 申请人拒绝签署承诺授权书,或者拒绝配合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基本生活临时遇困现实状况的,区级民政部门和街道经办机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不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应当分别对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按照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补齐资料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六章 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按照《成都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临时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街道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社区快速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鼓励各街道、社区设立“救助帮扶关爱”基金,结合临时救助等共同解决居民身边“急难愁盼”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各街道要建立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临时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执行完成后,各街道要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政策、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资金、物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区级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表
2. 临时救助告知单
3. 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
4. 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5.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表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人) | |||||||
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申请理由 | ||||||||
家庭类型 | 低保£ 特困供养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其他 | |||||||
家庭成员情况表 | ||||||||
姓 名 | 性 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12个月内收入(元) | |||
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元) | 6-12个月内家庭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元) | |||||||
本人同意接受民政部门及相关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对本人及家庭收入、财产以及实际遇困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保证所进行的陈述、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 ||||||||
申请人签名: (盖手印)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临时救助告知单
您好!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临时救助,需现场提交以下材料,并授权相关机构、单位对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对:
1. 临时救助申请表;
2. 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等身份证明。
为进一步了解家庭状况,在后续的审核确认阶段可能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家庭有在校学生的,提供学生证或学籍卡;
2. 结婚证明;
3. 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
4.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提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5. 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 家庭教育、医疗必需支出的证明材料;
7. 家庭遭遇突发性困难的相关资料;
8. 属于就业年龄段有正当理由暂未就业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9. 提供相应收入和财产等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
10.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此告知。
以上告知我已知悉,并承诺按要求配合。
申请人:
年 月 日附件3
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
承诺 | 1. 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成都高新区临时救助政策,现郑重承诺: 2. 已知悉《成都高新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 3. 表格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无虚假欺骗和隐瞒; 4. 申请临时救助期间,本人及家庭实际收入(财产)不能维持当前基本生活保障需要; 5. 申请临时救助期间,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区告知变化情况; 6. 申请临时救助期间,自觉接受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自愿接受社区(街道)提供的就业培训、就业介绍; 7. 申请临时救助期间,保持联系畅通,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及时告知街道。 如不履行上述承诺,自愿依法停止申请临时救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授权 | 本人及家庭成员授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单位及其指定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 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临时救助金发放之日止。 |
申 请 人 签 字:
其他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由本人签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或社工、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签字,无书写能力的可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代替签字。
附件4
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区 街道 社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家庭人口(人) | ||||||||||
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
房屋性质 | 住房总面积(平方米) | ||||||||||
房屋来源 | 房屋总套数(套) | ||||||||||
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元) | 6-12个月内家庭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元)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姓名及关系 | |||||||||||
实际居住环境 | 装修情况 | ||||||||||
家用电器 | |||||||||||
日常支出 | 水电气月支出总额 | ||||||||||
家庭通讯费月支出总额 | |||||||||||
其他 | 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等非生活必需品 | ||||||||||
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情况 | |||||||||||
饲养宠物、购置贵重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 | |||||||||||
家庭情况 总体描述 | |||||||||||
调查结果是否与 申请材料一致 | 经调查,□调查结果与申请材料一致 □调查结果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 ||||||||||
请根据实际调查结果填写以上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 | |||||||||||
申请人意见及签字(或按捺手印) | |||||||||||
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
附件5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表(救助金10000元以下)
申请人姓名 | 档案编号 | |||||
身份证号 | ||||||
家庭成员名单 | ||||||
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
家庭经济 状况核实 情况 | 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 元 6-12个月内家庭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 元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 元 住房情况: 套,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机动车情况: 辆,购买价值或实际折价 元 其他情况:
| |||||
社区 初审情况 |
□1.经初审,该家庭/个人因 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拟给予 急难型 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人数 人,家庭救助金额总计 元(发放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 □2.拟不给予临时救助,原因及依据: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无异议 □有异议, | |||||
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意见 | 经审核确认,该家庭/个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发放临时救助金 大写: 元,由街道负责发放。 经办人签名: 审核确认签名:
分管领导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表(救助金10000元及以上)
申请人姓名 | 档案编号 | |||||
身份证号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单 | ||||||
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
家庭经济 状况核实 情况 | 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 元 6-12个月内家庭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 元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 元 住房情况: 套,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机动车情况: 辆,购买价值或实际折价 元 其他情况: | |||||
社区初审情况 | □1.经初审,该家庭/个人因 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拟给予 急难型 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人数 人,家庭救助金额总计 元(发放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 □2.拟不给予临时救助,原因及依据: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无异议, □有异议, | |||||
街道办事处审核情况 | 经审核,该家庭/个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发放临时救助金 大写: 元,由街道负责发放。
经办人签名: 审核确认签名:
分管领导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意见 | 经审核确认,该家庭/个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发放临时救助金 大写: 经办人签名: 审核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
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贯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小巨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创新中小企业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业项目申报,发改项目申报,农业项目申报、资本验证、报表审计、项目验收审计、项目申报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费预算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清算审计、所得税汇算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绩效评价、上市辅导、IPO财务核算和合规问题诊断、IPO业财一体化规范、新三板年报、创业板年报、IPO年报、融资贷款、融资平台评级、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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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公
众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