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资流〔2024〕17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推动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9月30日
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和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决策部署,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推动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2024年8月26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在省内报废本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旧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与购买和登记新车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补贴标准按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的15%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四舍五入取整到十位数,下同)。其中,对报废锂离子蓄电池旧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铅蓄电池新车的,按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的20%予以补贴。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且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结束即止。
二、新旧车辆要求
换购的新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换购锂离子蓄电池新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的要求。
旧车(须含电池组)交售日期以回收证明上的回收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新车销售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登记日期以新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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