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回收处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应按照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收到的旧车及其蓄电池等,并将旧车的废铅蓄电池、废锂离子蓄电池和其他部件分别交售给相应回收主体进行回收处理。相应回收主体在平台上填报接收的旧车相关物品的类型、数量、编号、时间等信息。回收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做好废铅蓄电池、废锂离子蓄电池或其他部件的回收、拆解和处理工作。
(四)补贴审核和发放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比对和核验补贴申请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售旧、购新和上牌人员的同一性;旧车交售、新车购买和登记上牌的真实性;旧车蓄电池和其他部件交售和接收数据、信息的匹配性;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的准确性。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审查、比对和核验后确认的补贴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次。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审核和兑付情况,及时报送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审核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
五、职责分工
(一)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目标设置、督促指导、专项审计、绩效评价、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等工作,配合财政厅开展补贴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市(州)确定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主体、做好废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处理工作。
(三)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保障、预拨和清算工作,配合商务厅做好目标设置、督促指导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公安厅负责新车登记信息比对核验和旧车注销等工作,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五)生态环境厅负责定期公布全省具备相应资质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清单,并指导各市(州)依法加强对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虚假宣传等违反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七)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消防部门,依法对参与以旧换新的销售、回收主体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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