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文旅领域重点设备更新。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优化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对观光游览设备、游乐设备、演艺设备、智慧文旅设备、广电网络传输设备、电影电视设备等文化旅游设备更新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九)支持医疗领域重点设备更新。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优化省级医疗服务相关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对县域急诊急救、临床服务等方面设备配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十)加大设备更新融资支持。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自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支持工业领域微技术改造及其他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1年期一次性贴息,年度内单一企业获得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十一)实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消费者按上述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实施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四川号牌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新车在省内登记上牌并为非营运性质的,分别给予1万元、0.7万元一次性定额补贴,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转让的机动车须在2024年8月26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其中对报废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20%予以补贴。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要求。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最高不超过500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