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必须达到上述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条件明确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相应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三)工程师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四)高级工程师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近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五)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按《成都市工程技术领域技术技能人才职业融合贯通发展实施细则》(成人社发〔2019〕16号)规定执行。
(六)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精神,申报人取得部分可聘职业资格并满足相关聘任条件的,可作为申报相近相关专业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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