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相关市级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成都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生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中的生物医药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相关市级部门有权对本实施细则作相应调整。
(二十五)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政策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同一单位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申报了国家、省级支持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支持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支持资金情况。申报单位应据实诚信申报,如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各相关市级部门负责相应政策条款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审核、公示、审定、资金拨付、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按照“谁审定、谁负责”原则,由各相关市级部门对相应政策条款项目的审定结果负责。上述“(十二)支持承接临床试验”所需资金从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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