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四)通过就业见习信息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评估鉴定等相关信息,做好就业见习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申请认定的相关信息和银行专户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变更信息生效。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社部门责令整改:
(一)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加班,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要求见习人员用基本生活费支付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
(三)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为线上、兼职或成都市外办公等类型;
(四)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五)擅自变更见习人员的岗位;
(六)侵占使用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
(七)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八)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社部门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要求见习人员返还基本生活费;
(四)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
(五)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且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
(八)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组织开展见习活动。
第十四条 对因第十三条第(一)至(七)项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区(市)县人社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见习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发文通知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文件送达之日起,见习基地应当立即停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区(市)县人社部门应将被取消资格的见习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并在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V3.0系统,并同步上传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对提供岗位质量好、吸纳见习人员多、留用就业率高的见习基地,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择优参评推荐省级及以上见习示范基地。
第三章 见习人员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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