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不与见习基地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登陆成都市人社局官网“就业见习”专区,与意向的见习基地联系提交《成都市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3),或登陆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供的供需对接平台联系意向的见习基地提交《成都市就业见习申请表》,也可线下直接向见习基地提交《成都市就业见习申请表》。见习基地收到见习申请表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在V3.0系统中核实见习申请人的身份条件信息。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意向后,双方应签订《成都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明确见习计划安排、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内容。双方签订《成都市就业见习协议书》后由见习基地在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V3.0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以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7天及以上的;
(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四)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得少于15天,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超过40小时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见习的,见习基地应当征得见习人员书面同意,并按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计发方式额外支付生活费。对实行综合工时的见习岗位,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见习出勤情况,出勤天数不得跨自然月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见习人员出勤情况,根据实际出勤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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