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3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见习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
(四)《就业见习带教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五)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用人单位类型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认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市)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市)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认定。申请单位线上通过V3.0系统提交认定申请,或线下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审核、实地评估,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成都市就业见习基地”。区(市)县人社部门将认定的见习基地信息录入V3.0系统,并同步上传见习基地的相关认定文件资料。
第十条 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见习基地统一登陆成都市人社局官网“就业见习”专区发布岗位信息,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各集中发布一次。发布的见习岗位应明确需要的专业和技能要求、计划见习周期、是否有留用计划等信息,每次发布的见习岗位信息应同步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录入V3.0系统。鼓励见习基地同步将见习岗位信息发布到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的供需对接平台。见习基地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二)通过线上线下就业见习活动招用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要明确相应管理部门与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三)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按月发放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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