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匹配、双向选择”,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指导与监督,区(市)县部门负责具体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就业见习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组织协调、评比遴选等综合工作。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就业局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的信息化统筹建设、统计分析、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基地认定、业务指导、见习对接、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V3.0系统”)是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统一经办平台。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等事项均通过V3.0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主动提供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经申请并认定为见习基地后按程序招募人员开展见习活动。区(市)县人社部门结合日常记录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按区(市)县人社部门意见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成都市见习基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成都市注册成立满3年,本市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三)无拖欠工资、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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