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
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按规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处理产物去向等台账档案,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营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督,鼓励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派专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驻厂监督。
(三)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
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兔、鱼、蛙等食用动物;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企业新购置的病死畜禽运输车辆。
2.补助对象
畜禽(水产)养殖业主、生猪定点屠宰厂和无害化处理企业。
3.补助标准
3.1养殖环节
生猪:20公斤(含)以上的87元/头;5(含)-20公斤的20元/头;5公斤以下的5元/头。
牛:犊牛200元/头,育成牛400元/头,产奶牛600元/头。
羊:5公斤以下的20元/只;5-15公斤的50元/只;15公斤以上的100元/只。
小家禽、兔、鱼、蛙等以及生猪、牛羊胎衣等其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产品:2元/公斤。
3.2屠宰环节
生猪定点屠宰厂入场后死亡的生猪,每头损失补助800元、处理费用补助87元;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的不可食用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每头损失补助800元、处理费用补助87元。
其它畜禽屠宰厂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的不可食用产品:2元/公斤。
3.3运输车辆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新购置的病死畜禽运输车辆,每台补助5万元。
4.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4.1养殖环节20公斤(含)以上的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不包括因染疫强制扑杀的),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执行;20公斤以下的(不包括因染疫强制扑杀的),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其它病死畜禽(水产)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20公斤(含)以上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按70元/头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17元/头拨付给养殖业主;5公斤以下的,按3元/头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2元/头拨付给养殖业主。
养殖环节其它无害化处理补助按8∶2的比例分别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和畜禽(水产)养殖业主。
4.2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病害猪及不可食用产品的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损失补助全额拨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处理费用补助全额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其它畜禽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全额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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