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并形成工资发放表,按程序报项目业主单位审定后在相关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劳务报酬应通过“一卡通”发放,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由施工单位按统一规范制定发放台账,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严格禁止施工单位将租用务工群众车辆或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战略研究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人逐级审定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因招投标、竣工决算产生的以工代赈项目结余资金,应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或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战略研究局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批,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按照“谁形成、谁整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对照以工代赈项目资料清单,扎实开展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全内容档案资料管理,将项目申报、技术资料、资金使用、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竣工验收资料等分类存放,确保不遗失、不漏项,并注意留存项目建设期间的照片、视频等各类影像资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相关资料分类进行保管,战略研究局对档案归档和完备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以工代赈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村民自建由村委会)应及时开展自验,项目业主单位(村民自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可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战略研究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并邀请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相关同志参与,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技能培训情况和项目工程量、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全面验收,向业主单位出具验收结论,并对以工代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章 项目移交与后期管护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战略研究局应及时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并完善移交手续,明确项目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单位,有关项目资料一并移交。项目产权移交后,管护责任单位负责落实管护经费,制定管护制度、指定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