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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时间:2023-05-19 | 20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章 利益联接

 

第四十条  战略研究局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工带训、劳动技能培训等,提升务工群众劳动就业技能。同时,还可邀请行业部门开展专业集中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群众,颁发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进一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项目所在村集体、乡镇(街道)应结合项目建设和后期管护需要,积极开发工程管理、后期维护等公益性岗位,帮助更多脱贫群众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第四十一条  对于支持农村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工代赈项目,战略研究局应指导业主单位将以工代赈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易地搬迁安置社区或村集体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龙头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项目运营主体与其签订资产收益分红协议,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收益60%—70%归村集体用于再投资,以“滚雪球”方式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30%—40%用于鳏寡孤独及低收入人群生活补助发放和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的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 奖惩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东部新区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因敢于担当、大胆工作出现的非腐败性质“问题”干部,依照支持改革创新容错纠错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四十三条  对实施以工代赈政策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支持。对以工代赈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激励。

第四十四条  对以工代赈政策执行有偏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应采取通报、约谈、调减中央或省级资金规模、暂停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方式,推动项目规范实施。对存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发放虚假冒领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从严处置。

 

第十二章 宣传推广

 

第四十五条  区级应及时梳理总结以工代赈的好做法、好经验,适时推介一批以工代赈政策功能发挥好的典型乡镇、典型项目。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成效宣传报道,讲好农村低收入群众通过参与以工代赈实现务工就业、增收致富的鲜活“东部新区”故事,营造以工代赈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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