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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时间:2023-05-19 | 206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章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四十六条  东部新区应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战略研究局局长或应急安全管理局局长,相关行业部门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局长为成员的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战略研究局战略规划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本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东部新区应建立战略研究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战略研究局应采取工作会商、实地督导、联合调研、定期调度等方式,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总结推介基层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

第四十八条  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范围,限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五大领域”基础设施和灾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范围限于政府投资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地方政府涉农专项债券;务工人员尽量使用项目地易返贫致贫重点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户等。

第四十九条  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须在项目批复时明确建设方式为村民自建或招投标或政府性采购,建设过程需严格按以工代赈方式推进,做到“按国省资金总额不低于10%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尽可能提高占比”、做到“能用人工的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不用专业队伍”。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17修正)》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等政策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所属行业相关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和结算,不得因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而降低验收标准和结算要求。项目验收过程需邀请省、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并将劳务报酬发放作为重要验收内容,完成综合评价。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战略研究局所有。办法中凡有与国省政策相违背的,按国省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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