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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时间:2023-05-19 | 19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投入、建设内容及规模、群众受益情况、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运行管护主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以及市、区级有关资金。

第二十九条  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开工项目,避免同一项目重复安排不同批次以工代赈资金或其他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不得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不得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通过省级项目遴选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不能被再次调整使用。各镇(街道)应对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三十二条  村民自建项目涉及资金事项必须坚持“六项工作步骤法”。即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议定租(购、聘)工作方案、项目理事会组织询价比价、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议定租(购、聘)合约、村公开栏公示租(购、聘)合约、乡镇(街道)负责人审签租(购、聘)合约,战略研究局以工代赈项目负责人审核报账资料,方可报账支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村民自建项目报账所需资料包括:一是材料类。购买协议(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相关税务发票、购买清单、结算清单。二是材料运输类。结算清单、运输发票。三是机械租赁类。租赁协议、操作手资格证、身份证、银行卡号、台班记录、结算清单。四是工资类。出勤登记表、工资结算清单签字确认表、身份证、“一卡通”(银行)账号。

报账前,战略研究局以工代赈项目负责人应审核的相关支撑资料包括:租(购、聘)机械(材料、单位或人员)方案,村支部、村委会会议记录,询价记录,项目理事会会议记录,租(购、聘)机械(材料、单位或人员)协议(合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供货方开户银行许可证、单位或人员资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公示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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