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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时间:2023-05-19 | 19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推动以工代赈“赈”的政策作用落实落地、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高效,全面提升以工代赈工作质量和水平,助力脱贫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作指南(试行)》《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十个制度”“十个规范”要求等,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是建设平台、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以扶志扶智相结合、带动群众就业增收为主线,始终把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拓展赈济模式、激发内生动力作为工作核心要求。

第三条  重点支持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成果巩固相关的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村容村貌整治等。优先支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公益性设施和后续产业基地(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受益对象主要是项目所在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易地搬迁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和受疫情、灾情等原因影响不能外出务工人员和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条  严格落实全省以工代赈工作关于注重“四个结合”、落实“2533”工作要求、大力实施“2153”工程、积极探索“1+4+4”工作方法和途径、争创“7个1”工作成效的“五大任务”。

第六条  战略研究局是以工代赈工作的监管单位,战略研究局负责人为区级以工代赈项目直接监管负责人。采用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所在村委会或项目理事会,责任单位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战略研究局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根据群众务工需求和当地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建设需求,科学谋划项目并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在前期工作完备的前提下,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由战略研究局项目库管理员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库中填报相关信息,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进行管理。申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一张网”进行管理。对于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务工愿望强烈、带动当地群众务工人数多、基层组织能力强的项目应优先储备、重点支持。

第八条  战略研究局指导项目业主单位认真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按照“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的要求区分劳务工程量和机械工程量,在项目必要性分析中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吸纳带动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效果的论证。在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中设置“项目用工需求和劳务报酬测算”专章,科学论证工程建设的务工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工时、岗前技能培训人员数量等,逐项测算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及额度,并在项目概算(预算)表中对每项具体工程应发放劳务报酬金额及项目发放劳务报酬总额予以单列。各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明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国家、省级下达的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应不低于中、省资金的15%,并尽可能提高比例。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应不低于该项目财政资金的10%,并尽可能提高比例。

第九条  战略研究局指导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和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手续,完善项目开工建设各项条件。

第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申报,采用逐级审核,逐级审批的方式。

村级申报项目步骤:一是村委会统筹考虑实际需求和群众意愿,研究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含项目规模、时间、地点、建设方式等)、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如土地流转、土地占用、生态环境等)、项目建成后发挥的社会效益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申报资料包括:村委会申报项目的请示,项目建设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申报拟建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三是战略研究局会同乡镇(街道)开展调研,确认可行性,列入区级以工代赈项目年度计划;四是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五是村委会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评价、节能审查等;六是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以工代赈项目:一是乡镇(街道)拟定初步建设方案后,将初步建设方案下发到相关村委会;二是相关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建设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形成反馈意见;三是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四是战略研究局会同乡镇(街道)开展调研,论证其可行性,列入区级以工代账项目年度计划;五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六是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七是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报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战略研究局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择优、择重选取项目,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建议计划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有效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战略研究局对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以工代赈项目遴选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东部新区各镇(街道)申报项目进行遴选。遴选评分采取专家评分(权重为60%)和管理工作评分(权重为40%)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现场听取汇报、现场打分、现场宣布得分的方式开展遴选,以得分排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战略研究局收到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之日起,按规定时间组织各镇(街道)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战略研究局将项目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对于国、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川省)报备相关项目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备。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必须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术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项目,鼓励采用村民自建的方式组织项目施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责任和担当,组织动员更多的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对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确定施工单位。

对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确定施工单位。

对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的项目,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项目施工。

第十七条  战略研究局应做到开工、建设、竣工“三到现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战略研究局以工代赈资料员负责每月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相关信息。对于不能开工建设或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战略研究局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群众务工组织方案,根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细化实化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务工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群众务工的具体管理,做好务工考勤、台账登记和利用施工场地、机械设备开展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采取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为本项目务工群众购买相应保险;采取村民自建的项目,项目理事会应为本项目务工群众购买相应保险。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村分级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落实项目监督责任、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统筹抓好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战略研究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专人作为直接监管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能按期完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聘请专业人员、监理机构对项目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群众务工管理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完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监理)日志的填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战略研究局应开展以工代赈常态化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对组织群众务工、带动就业数量、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及时限、技能培训效果、项目计划实施、项目质量进展等重点内容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资金文件下达后,战略研究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乡镇(街道)、具体项目,并对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投资规模、劳务报酬发放金额等内容,通过本地政府网站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示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业主应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标准、施工期限、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情况、项目业主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监督)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按工种、工时公示劳务报酬标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投入、建设内容及规模、群众受益情况、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运行管护主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以及市、区级有关资金。

第二十九条  以工代赈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开工项目,避免同一项目重复安排不同批次以工代赈资金或其他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不得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不得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通过省级项目遴选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不能被再次调整使用。各镇(街道)应对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三十二条  村民自建项目涉及资金事项必须坚持“六项工作步骤法”。即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议定租(购、聘)工作方案、项目理事会组织询价比价、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议定租(购、聘)合约、村公开栏公示租(购、聘)合约、乡镇(街道)负责人审签租(购、聘)合约,战略研究局以工代赈项目负责人审核报账资料,方可报账支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村民自建项目报账所需资料包括:一是材料类。购买协议(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相关税务发票、购买清单、结算清单。二是材料运输类。结算清单、运输发票。三是机械租赁类。租赁协议、操作手资格证、身份证、银行卡号、台班记录、结算清单。四是工资类。出勤登记表、工资结算清单签字确认表、身份证、“一卡通”(银行)账号。

报账前,战略研究局以工代赈项目负责人应审核的相关支撑资料包括:租(购、聘)机械(材料、单位或人员)方案,村支部、村委会会议记录,询价记录,项目理事会会议记录,租(购、聘)机械(材料、单位或人员)协议(合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供货方开户银行许可证、单位或人员资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公示证明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并形成工资发放表,按程序报项目业主单位审定后在相关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劳务报酬应通过“一卡通”发放,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由施工单位按统一规范制定发放台账,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严格禁止施工单位将租用务工群众车辆或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战略研究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人逐级审定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因招投标、竣工决算产生的以工代赈项目结余资金,应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或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战略研究局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批,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按照“谁形成、谁整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对照以工代赈项目资料清单,扎实开展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全内容档案资料管理,将项目申报、技术资料、资金使用、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竣工验收资料等分类存放,确保不遗失、不漏项,并注意留存项目建设期间的照片、视频等各类影像资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相关资料分类进行保管,战略研究局对档案归档和完备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以工代赈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村民自建由村委会)应及时开展自验,项目业主单位(村民自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可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战略研究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并邀请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相关同志参与,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技能培训情况和项目工程量、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全面验收,向业主单位出具验收结论,并对以工代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章 项目移交与后期管护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战略研究局应及时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产权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并完善移交手续,明确项目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单位,有关项目资料一并移交。项目产权移交后,管护责任单位负责落实管护经费,制定管护制度、指定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章 利益联接

 

第四十条  战略研究局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工带训、劳动技能培训等,提升务工群众劳动就业技能。同时,还可邀请行业部门开展专业集中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群众,颁发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进一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项目所在村集体、乡镇(街道)应结合项目建设和后期管护需要,积极开发工程管理、后期维护等公益性岗位,帮助更多脱贫群众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第四十一条  对于支持农村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工代赈项目,战略研究局应指导业主单位将以工代赈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易地搬迁安置社区或村集体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龙头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项目运营主体与其签订资产收益分红协议,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收益60%—70%归村集体用于再投资,以“滚雪球”方式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30%—40%用于鳏寡孤独及低收入人群生活补助发放和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的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 奖惩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东部新区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因敢于担当、大胆工作出现的非腐败性质“问题”干部,依照支持改革创新容错纠错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四十三条  对实施以工代赈政策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支持。对以工代赈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激励。

第四十四条  对以工代赈政策执行有偏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应采取通报、约谈、调减中央或省级资金规模、暂停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方式,推动项目规范实施。对存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发放虚假冒领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从严处置。

 

第十二章 宣传推广

 

第四十五条  区级应及时梳理总结以工代赈的好做法、好经验,适时推介一批以工代赈政策功能发挥好的典型乡镇、典型项目。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成效宣传报道,讲好农村低收入群众通过参与以工代赈实现务工就业、增收致富的鲜活“东部新区”故事,营造以工代赈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章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四十六条  东部新区应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战略研究局局长或应急安全管理局局长,相关行业部门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局长为成员的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战略研究局战略规划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本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东部新区应建立战略研究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战略研究局应采取工作会商、实地督导、联合调研、定期调度等方式,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总结推介基层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

第四十八条  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范围,限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五大领域”基础设施和灾毁设施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范围限于政府投资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地方政府涉农专项债券;务工人员尽量使用项目地易返贫致贫重点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户等。

第四十九条  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须在项目批复时明确建设方式为村民自建或招投标或政府性采购,建设过程需严格按以工代赈方式推进,做到“按国省资金总额不低于10%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尽可能提高占比”、做到“能用人工的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不用专业队伍”。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17修正)》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等政策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所属行业相关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和结算,不得因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而降低验收标准和结算要求。项目验收过程需邀请省、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并将劳务报酬发放作为重要验收内容,完成综合评价。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战略研究局所有。办法中凡有与国省政策相违背的,按国省政策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名词解释:

注重“四个结合”: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农业农村龙头企业和政府平台公司四者相结合,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赈济作用。

落实“2533”工作要求:做好以工代赈资金15%及以上劳务报酬发放的监督工作,做好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工作。指导各地利用好农村土地、农业农村产业、农村劳动力、政府投资和行政资源、农业农村龙头企业和政府平台公司5种资源,协调好政府、群众、企业三者关系,助力做强农村种养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农村观光休闲3大产业。

大力实施“2153工程”:每年重点指导全省建设200个以工代赈重点项目,支持至少100 个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至少50个县农业农村重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组织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培训30个既懂又干的优秀县级分管领导。

积极探索“1+1+4”工作方法和途径: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法和途径,以及“务工报酬、入股分红、培训扶智、就业扶志”4类赈济方法和途径。

努力争创”7个1“工作成效: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高质量推进以工代赈工作持续深入发展,努力争创“7个1”工作成效(即:务工报酬赈济一批群众;补齐短板建设一批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发展一批农业农村产业;入股分红富裕一方百姓;技能培训扶智一批群众;劳动就业扶志一批群众;助推打造美化一批新村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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