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合同。
镇(街)有关部门在收到建房申请后,对规划条件、设计图纸和相关证书资料等进行查验,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规定的允许建房。
(二)村民对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三)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对于采取共建或联建形式,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个人承担。
(四)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五)对于采取共建或联建形式,达到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6米跨度及以上任一条件的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由镇(街)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报公共服务局登记。公共服务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限额以上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过程质量安全巡查和抽查。
(六)镇(街道)负责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备专业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镇(街)负责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建设阶段做到“四到场”: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镇(街道)应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七)镇(街)负责建立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镇(街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镇(街道)应当加强对以下关键工序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地基基础结构及梁板柱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筋材质、型号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按设计要求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确定相应的配合比进行拌制混凝土或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