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
5.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钢管。
第十条 竣工验收
农村住房竣工后,镇(街)应当按照《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镇(街)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项目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于30日内报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四章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规模分类
(一)小型项目。指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项目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选址
非宅基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镇(街)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三条 立项(备案)手续
企业投资上述项目(无投资金额限制)在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时间等项目要素后,报战略研究局立项(备案)。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东管〔2022〕12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地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具体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由公园城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规划管理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前,应向公园城市建设局和公共服务局申请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控制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相关规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公园城市建设局组织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公园城市建设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具体由公园城市建设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项目建设单位需持合法用地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企业、人员资质等文件,向公共服务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