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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11-14 | 20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不但“有人管”,而且能管得住、管得好;真正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0〕23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并结合新区实际,现将《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20日,有意见建议可书面发送至邮箱846493523@qq.com。联系人:薛女士,电话:028-81339869。

附件: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0〕23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东部新区总体规划、镇(街道)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在集体土地上从事农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 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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