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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11-14 | 2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1. 受理。镇(街道)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窗口,规范办理流程并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受理台帐》(附件7)做好记载,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受理,即日将申请材料转交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收到申请后农业农村科室及时组织自然资源科室、住房建设科室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地类等。

2. 审核。实地审查通过的,农业农村科室及时组织自然资源科室、住房建设科室联合开展审核工作。农业农村科室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查公示等内容;自然资源科室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住房建设科室负责审核住房建设设计图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由农业农村科室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农业农村科室综合相关科室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街道)审批。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查,在镇(街道)、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3. 审批。镇(街道)根据各部门(单位)联审结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科室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业农村科室填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由农业农村科室转交至便民服务中心一并核发。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公园城市建设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镇(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帐》(附件8),做好登记,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园城市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勘察设计和建设施工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审批书》、《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农业农村科室申请开工建设,农业农村科室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科室、住房建设科室会同村协管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现场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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