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现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在规划或拆迁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在拆迁(搬迁)改造等专项工作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安置政策的;
(五)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或“一户多宅”经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尚未结案的;
(六)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法律纠纷的;
(七)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批准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村民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在本村民委员会领取和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须提交以下资料:
1.农房住房建设设计图纸;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地籍档案)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6.外地迁入农村村民提供原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未享受宅基地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二)村组级审查。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拟申请宅基地相关内容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图片、文字)、公示情况等材料上报至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收到村民小组相关材料后,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所在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联合审核。
按照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部印发至各镇(街道)“三定”方案,各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自然资源科室、住房建设科室分别对应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园城市建设局、公共服务局职能职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接受技术指导。各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调整并报区级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