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利家庭成员组成的建房申请户。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依法登记的户籍地址在本行政村或镇、街道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纠纷调处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初步审查,形成意见报镇(街道)审核。各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至少明确1人以上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第七条 应急安全管理局牵头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第八条 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及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工作,制定农村住房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指导镇(街道)开展宅基地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等工作。
第九条 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参考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办理农村房屋产权测绘成果备案。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指导镇(街道)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财政金融局负责资金保障,将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等资金需求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拨付。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
第十二条 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倡导农户进城、入镇、适度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