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管理
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镇(街)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镇(街)应当按照《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以及定期检查制度、制定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隐患排查
(一)镇(街)应重点对辖区内以下自建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排查:
1.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2.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3.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二)镇(街)应当对排查时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或部门工作组等多种方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和各地简易鉴定规则,及时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三)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查发现的老旧住房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隐患处置
(一)对于被鉴定为D级危房、出现局部垮塌或随时有垮塌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由镇(街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治;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镇(街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营性房屋在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宅基地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流程图
2.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流程
附件1
宅基地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流程图
附件2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