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中的住房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严格按照省、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规划管理
(一)在镇(街)、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建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进行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在镇(街)、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应按程序报公园城市建设局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勘察设计
新建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可选用成都市或成都东部新区推荐的通用图集,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对于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实行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办理开工申请时,应提交建房村民、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成都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样本见附件)。
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八条 风貌管理
公共服务局和镇(街道)应当根据成都市出台的风貌导则和风貌建设图集,结合新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形成成都东部新区风貌导则和风貌建设图集,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通过专业设计引导村民建房。
加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建筑物外立面以川西建筑风格为主,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留住乡愁记忆。需建造围墙的,鼓励选择半封闭式围墙,建造围墙风格应当在提出建房审批时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施工管理
村民开展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开工前,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建房开工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2.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还应提交《成都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