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符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的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等上级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负责非宅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应急安全管理局牵头按照省、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导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属地镇(街)是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的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手续。明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农房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建房村民、村民委员会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规划建设
第四条 项目选址
(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建、扩建等项目,建议由属地镇(街)报公园城市建设局研究。
(二)应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建设开发时序,科学选址。村民现有住房位于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且项目已列入省、市、东部新区重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应新建、扩建和原址重建,D级危房可按程序纳入双自愿搬迁。
(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并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第五条 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镇(街)负责按照省、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受理宅基地的申请,开展审核和批准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由建房村民按程序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级组织审核村民小组提交的申请、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相关资料后,报送镇(街道)。
3.镇(街道)建立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根据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