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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挂网公示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 | 发布时间:2022-11-18 | 1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东部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挂网公示
                                  (公示期: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4日)


  为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规划建设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现草拟《成都东部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按程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4日前书面反馈至邮箱:310764473 @qq.com。
  联系地址:正文未来艺术设计中心615公共服务局
  联系电话:028-86360367
  附件:成都东部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2年11月18日 



成都东部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规划建设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展的房屋建筑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包括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以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产业)等非宅基地的房屋建筑项目。

第三条  战略研究局负责办理非宅基地的房屋建筑项目的立项(备案)手续。

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负责办理非宅基地建设项目的选址手续和用地手续;负责办理非宅基地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方案审查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符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的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等上级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负责非宅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应急安全管理局牵头按照省、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导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属地镇(街)是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的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手续。明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农房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建房村民、村民委员会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规划建设

 第四条  项目选址  

(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建、扩建等项目,建议由属地镇(街)报公园城市建设局研究。

(二)应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建设开发时序,科学选址。村民现有住房位于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且项目已列入省、市、东部新区重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应新建、扩建和原址重建,D级危房可按程序纳入双自愿搬迁。

(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并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第五条  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镇(街)负责按照省、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受理宅基地的申请,开展审核和批准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由建房村民按程序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级组织审核村民小组提交的申请、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相关资料后,报送镇(街道)。

3.镇(街道)建立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根据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中的住房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严格按照省、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规划管理  

(一)在镇(街)、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建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进行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在镇(街)、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应按程序报公园城市建设局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勘察设计

新建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可选用成都市或成都东部新区推荐的通用图集,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对于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实行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办理开工申请时,应提交建房村民、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成都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样本见附件)。

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八条  风貌管理

公共服务局和镇(街道)应当根据成都市出台的风貌导则和风貌建设图集,结合新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形成成都东部新区风貌导则和风貌建设图集,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通过专业设计引导村民建房。

加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建筑物外立面以川西建筑风格为主,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留住乡愁记忆。需建造围墙的,鼓励选择半封闭式围墙,建造围墙风格应当在提出建房审批时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施工管理

村民开展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开工前,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建房开工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2.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还应提交《成都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合同。

镇(街)有关部门在收到建房申请后,对规划条件、设计图纸和相关证书资料等进行查验,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规定的允许建房。

(二)村民对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三)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对于采取共建或联建形式,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个人承担。

(四)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五)对于采取共建或联建形式,达到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6米跨度及以上任一条件的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由镇(街)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报公共服务局登记。公共服务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限额以上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过程质量安全巡查和抽查。

(六)镇(街道)负责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备专业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镇(街)负责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建设阶段做到“四到场”: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镇(街道)应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七)镇(街)负责建立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镇(街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镇(街道)应当加强对以下关键工序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地基基础结构及梁板柱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筋材质、型号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按设计要求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确定相应的配合比进行拌制混凝土或砂浆;

4.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

5.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钢管。

第十条  竣工验收

农村住房竣工后,镇(街)应当按照《成都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镇(街)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项目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于30日内报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四章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规模分类

(一)小型项目。指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项目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选址

非宅基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镇(街)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三条  立项(备案)手续

企业投资上述项目(无投资金额限制)在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时间等项目要素后,报战略研究局立项(备案)。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东管〔2022〕12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地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集体建设用地)。具体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由公园城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规划管理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前,应向公园城市建设局和公共服务局申请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控制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相关规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公园城市建设局组织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公园城市建设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具体由公园城市建设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项目建设单位需持合法用地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企业、人员资质等文件,向公共服务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小型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管理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公共服务局将该建设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属地镇(街)配合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建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小型项目由属地镇(街道)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安全巡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参加,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小型项目由属地镇(街))的监督下开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其他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各专项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公共服务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报建费用

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收取报建费用。其他非宅基地建设项目,应参照《成都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下调我市部分类别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按照《成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条  不动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权籍调查成果、工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等资料,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五章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建设项目装饰装修管理

宅基地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由属地镇(街道)进行监督管理。装修前,装饰装修人应向属地镇(街道)申报登记。

第二十二条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分类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分为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和普通类装饰装修工程。

(一)特殊类装修工程

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既有建筑结构拆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许可等,具体为:

1.装饰装修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涉及既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拆改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

(1)墙、梁、板、柱等建筑主体结构的局部拆除和改动;

(2)增加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夹层;

(3)安装设施、设备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影响结构安全;

(4)既有建筑加装、改装电梯;

(5)其他可能影响既有建筑整体性、抗震性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工程。

3.涉及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的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其他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4.涉及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装修工程。

(1)涉及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改动的;

(2)涉及其他建筑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外部轮廓变动的。

(二)普通类装修工程

普通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事项办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殊类装修工程按类别对应办理以下审批事项,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一)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拆改批准

装修人应当向公共服务局房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二)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

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既有建筑装修项目,装修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共服务局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严禁擅自投入使用。

(三)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许可

装修人(建设单位)向公共服务局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公共服务局建设部门应征求属地规划部门同意后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既有建筑装修工程,装修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共服务局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普通类装修工程实行安全告知承诺备案

对于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区域,装修人应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填写安全装修事项承诺书;对于非物业委托管理的区域,装修人应将安全装修事项承诺交由属地镇(街道)建立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二)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三)严格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漏电保护器等保护装置应符合规范,各类机械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

(四)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管理

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镇(街)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镇(街)应当按照《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以及定期检查制度、制定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隐患排查

(一)镇(街)应重点对辖区内以下自建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排查:

1.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2.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3.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二)镇(街)应当对排查时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或部门工作组等多种方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和各地简易鉴定规则,及时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三)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查发现的老旧住房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隐患处置

(一)对于被鉴定为D级危房、出现局部垮塌或随时有垮塌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由镇(街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治;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镇(街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营性房屋在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宅基地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流程图

          2.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流程


附件1

宅基地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流程图

 

 

 

 

 

 

 

 

 

 


 

附件2

非宅基地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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