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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国防工业计量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防科工局 | 发布机构:国防科工局 | 发布时间:2024-01-08 | 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优化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和布局,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能力建设”的要求,推进新时代法治军工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家国防科工局组织编制形成了《国防工业计量条例(草案)》(见附件1)。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填写《意见征集表》(见附件2),并于2024年2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电子邮箱:yjzj1160@163.com)。 

国防科工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1:国防工业计量条例(草案).docx

附件2:意见征集表.docx

附件1

 

国防工业计量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  计量技术机构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第五章  计量数据

第六章  计量人员

第七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八章  计量保证

第九章  计量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防工业计量工作,加强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地方军工单位、高等院校、民口科研生产单位等承担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任务中的计量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定位】国防工业计量是指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国防工业量值溯源传递体系,对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定、校准,以及对武器装备型号开展计量保证,确保计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一致、测量过程受控及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工作。

第四条【计量单位】国防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特殊需要保留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监管体制】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国防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国防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作方针】国防工业计量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工业计量坚持军品优先、自立自强、创新驱动、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推动引领计量量子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建立特色明显、自主可控、先进高效、平战结合、军地协调的国防工业计量体系,支撑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及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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