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单位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国防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标准溯源】国防工业计量标准器具应通过国防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不间断溯源链,保证量值溯源到相应的国家计量基准。
无法在国防工业量值传递系统内溯源的,应向具有资质的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溯源。国家没有建立相应计量基准的,应通过计量比对等方式保证计量标准器具量值的准确一致性。
第二十条【标准专项授权】根据国防工业计量工作需要,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专项授权的计量标准器具,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一条【标准物质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溯源传递的标准物质,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定级鉴定合格后,作为国防工业计量标准器具进行管理。
第五章 计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计量数据含义】本条例所称国防工业计量数据是指在计量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主要包括:标准参考数据、计量科研数据、计量检定与校准数据、计量监管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三条【计量数据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国防工业计量基础数据平台,制定国防工业计量数据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国防工业计量数据的产生方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形成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于使用和汇交的数据集或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标准参考数据】鼓励国防工业重点领域计量数据产生方根据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需要建立标准参考数据。国防工业重点领域标准参考数据的采集、验证、审核和发布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章 计量人员
第二十五条【能力鉴定】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技术机构和区域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国防工业计量检定、校准的计量人员,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能力鉴定。
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国防工业计量检定、校准的计量人员,由所属地区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资格审核确认】取得国家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的计量人员,操作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专项授权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国防工业计量检定、校准工作,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第七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二十七条【检定与校准要求】国防工业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保证安全的国防工业工作计量器具,应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国防工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应按使用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