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量技术机构
第十二条【机构范畴】本条例所称国防工业计量技术机构,是指依据设置审批程序确定的,开展国防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等工作的技术机构,包括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技术机构、区域计量技术机构和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单位计量技术机构。
第十三条【机构设置、调整】国防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实施两级设置审批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技术机构和区域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审批。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能力布局和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任务需求,对国防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设置审批的机构职责】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技术机构和区域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防工业计量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研究、建立国防工业计量标准器具,并保持相应能力;
(三)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国防工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四)根据委托,承担国防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技术考核和国防工业计量人员能力评价;
(五)研究先进测量理论、技术与方法,研制满足特殊对象和特殊需求的工作计量器具,编制国防工业计量技术规范;
(六)承办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设置审批的机构职责】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防工业计量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研究、建立国防工业计量标准器具,开展本单位计量检定、校准工作;
(三)承担本单位武器装备型号研制、试验、生产任务中相关的计量保证工作;
(四)承办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机构负责人】国防工业计量技术机构负责人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业务,切实履行机构建设、体系运行和条件保障等职责。国防工业计量技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向相应机构设置审批部门备案。
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技术机构和区域计量技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七条【标准范畴】本条例所称国防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国防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保持并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装置和计量标准装置。
第十八条【标准考核】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技术机构和区域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国防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考核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