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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国防科工局 | 发布机构:国家国防科工局 | 发布时间:2024-01-09 | 9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国防科工局起草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及电话形式反馈意见。

可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信封上注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也可通过电话形式拨打:010-88581305。

 

附件: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草案).docx


国家国防科工局

2024年1月9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国防科工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法制工作机构是国家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理因不服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是法律规定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于国家国防科工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没有依法办理许可、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的;

(二)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三)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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