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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国防科工局 | 发布机构:国家国防科工局 | 发布时间:2024-01-09 | 11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书面申请的,应通过邮寄或国家国防科工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相关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及申请日期。

口头申请的,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国防科工局已经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办法的被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属于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国家国防科工局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国家国防科工局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属于国家国防科工局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以至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国家国防科工局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条前两项处理。

(四)国家国防科工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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