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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发布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发布时间:2024-01-05 | 10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保护国防专利权人合法利益,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发展,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联合修订《国防专利条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fzscqj@126.com;kgjzscq@126.com(请同步发送到两个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爱民街1号院南楼429房间(邮政编码:100034),并在信封上注明“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

附件:《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及起草说明.pdf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

国防专利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第三条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五条利用国防经费以及国家直接投入的其他财政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发明创造,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国防专利条件的,在不损害国防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授权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取得该发明创造申请国防专利的权利。国防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为国防专利权人。

对前款规定的国防专利,国家拥有为国防建设需要依法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权利。国家行使该权利不受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转让的影响。

第六条除国家和军队另有规定外,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该国防专利申请、国防专利的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以向符合保密要求的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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