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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发布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发布时间:2024-01-05 | 1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9条。主要明确国防专利信息服务要求、内部通报制度、国防专利管理要求,规定国防专利纠纷调解、侵权处理、赔偿责任、协助取证及信用管理等。

第六章附则,4条。主要明确国防专利缴费、法律适用及施行时间等。

四、主要创新点

《条例》以激励科技创新、促进转化运用、服务强军目标为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国防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制度机制进行体系设计和改革重塑,推动国防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构建多样的创新激励机制,更好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为鼓励国防科技创新,让科研人员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条例》在权益配置方面,将国防专利的申请权、实施权和收益权赋予完成单位;在收益分配方面,明确要求完成单位对发明人实行奖酬激励;在表彰奖励方面,提出对国防专利的权利人和发明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采取物质激励与精神鼓励多项举措,建立创新发展长效机制。

二是构建高效的转化应用机制,更好服务战斗力生成。立足国防专利主要源于国防投入、转化运用主要面向国防建设的实际,最大程度发挥军事效益,《条例》明确国防发明创造应当申请国防专利,旗帜鲜明规定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可以授权国防建设任务承担单位充分使用国防专利,并要求优先使用已有国防专利,不断促进创新技术向战斗力转化。

三是构建科学的维权保护机制,更好保护创新主体权益。《条例》坚持国防利益优先原则,针对停止实施国防专利可能对国防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规定可以不停止实施,由侵权人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的处理方式;贯彻依法治军战略,进一步完善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机制,规定当事人行政调解协议达成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进一步加大国防专利保护力度。

四是构建完善的工作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治良好局面。着力健全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压实各级管理责任,《条例》首次明确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国防专利创造、转化运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责任,规定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的任务要求;创新构建国防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国防专利基础数据数字化服务。

五是构建严谨的定密解密机制,更好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条例》新设“国防专利的保密”专章,详细规范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明确国防专利申请的定密主体,建立国防专利密级审核机制,要求国防专利机构、定密机关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降解密,形成准确定密、动态管理、及时解密的闭环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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