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技术、设备引进】研制、试验、生产单位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时,应同步引进必要的计量保证手段和技术资料,并由相关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测试、检验人员】从事定量测量或计量确认工作的测试、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并进行计量专业培训。
第九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督内容】国防工业计量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计量科研计划、条件建设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人员、从事定量测量或计量确认工作的测试及检验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四)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情况及保持、使用技术状况;
(五)工作计量器具量值有效性的控制;
(六)计量技术机构能力与资格的有效性;
(七)计量保证工作情况;
(八)其他与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任务相关的计量活动。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机制】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统一的国防工业计量监督检查机制,对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任务全过程的计量活动,分层次实施监督。计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事项,应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被检查对象应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处罚】在国防工业计量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工作、取消资质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计量检定、校准以及测试数据的;
(二)出具失实的计量检定证书、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测试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通过计量人员能力评价或资格审核确认但出具计量检定证书、计量校准证书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计量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