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个体工商户从事“川字号”等特色产业或提供配套服务的;
H.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3.“优质”类:
“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稳定吸纳就业的(长期经营超过15年,或上一年纳税进入全区个体工商户前100名名单,且上一年度每月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
B.拥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C.个体工商户从事与金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技艺、少数民族文化、农村生产生活遗产等传统文化产业相关的;
D.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级以上技能荣誉并从事关联行业;
E.参与标准制定、实施标准,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F.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G.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等)提供配套服务2年以上;
H.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4.“新兴”类: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成都市新经济行业分类指导目录》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新兴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依托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从事线上经营、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经营状况良好的,且口碑评价较好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网络创作、自媒体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扶贫助贫、知识科普等作出积极贡献;
D.经营者从事“四新”经济形态,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E.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新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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