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协助牵头部门推进全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相关便捷准入服务政策的执行,优化登记注册服务机制,将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定期推送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各街道登记窗口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工作。
16.区工商联:协助牵头单位推进全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推荐、提供行业主管领域持有或获准使用相关证书等的个体工商户或经营者信息,确保行业主管领域内的优秀个体工商户应纳尽纳,同步加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指导。
17.各街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推荐、提供辖区内持有或获准使用相关证书等的个体工商户或经营者信息,确保辖区域内的优秀个体工商户应纳尽纳,同步加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指导。
(三)持续监测分析。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持续开展个体工商户监测调研,定期分析个体工商户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发展情况,并协同部门、街道加以解决。
(四)实施柔性执法。坚持包容审慎执法,积极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不予”“减轻”等柔性执法,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降低抽查检查频次,切实减少行政行为对商户经营的影响。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
一、分型标准
1. 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 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 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 具体标准
(1)生存型: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万元至100万元(含),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大于0;
B. 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不含)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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