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支持标准:每年开展综合评价,对评价达标的,按任务进度给予不超过补助总额的50%预拨;全面完成预期任务且每年评价均达标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需扣减前期年度预拨部分)。
8.申报条件:①产业集群、园区的主导产业符合成都市新型技改试点行业;②产业集群、园区投资100000万元以上;③申报主体制定“面”上新型技术改造标杆示范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④申报主体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及政策;⑤2026年12月底前完成产业集群标杆任务。
9.申报材料:①申报主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面”上新型技术改造标杆示范实施方案;③项目年度评价报告,完成任务项目提供项目成效总结报告;④申报主体实际投入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⑤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介绍;⑥企业承诺书。
10.申报渠道:“蓉易享”。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补助(奖励)政策条款适用于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国家试点项目”指已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型技改项目,“国家试点行业项目”指入选三大试点行业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原则上行业大类属27、38、39),“其他新型技术改造项目”指三大试点行业以外项目。
(三)对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以各条款申报通知(指南)为准。申报通知(指南)通过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天府蓉易享”智能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申报企业需在“天府蓉易享”智能服务平台完成注册。
(四)涉及市级跟补的补助项目,原则上国家、省、市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国家、省累计补助金额超过50%的,市级不予补助。补助类项目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补贴时间按月取整。各申报主体应据实诚信申报,如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将按相关规定要求严肃处理,取消该项目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原渠道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成经信财〔2024〕X号)一致。如无特殊说明,补助(奖励)涉及事项以政策有效期内为准,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的政策一般在次年组织申报。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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