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申报单位在实验室建设期内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实验室建设期满前将有关情况报属地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由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五条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属地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等方面的重大创新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鼓励各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对属地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按照《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成法建办〔2023〕8号)的精神,对实验室项目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符合相关法律、准则、监管要求、业务规则等合规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在依法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审的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实行容错免责:
1.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着眼提高效率、解决问题,采取创新措施而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
2.出现失误或错误后积极化解问题、挽回或减少损失的;3.其他依法确定的从轻处理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年度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重点支持领域等具体规定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天府蓉易享”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述“申报基本条件”是指申报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评审专家根据实验室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分,其中能力评价指标占70%、财务评价指标占30%,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入选,每年度新支持的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数量依照当年度申报数量和项目质量确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述“申报材料”是指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各申报主体和属地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需对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述“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建设项目成本”包括实验室建设期内产生的与实验室直接相关的硬件投入(含产品测试的材料购置费用)、软件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开展研发的人力成本(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成本的50%),不包含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含未付款款项,不包含产品(服务)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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